新闻 章程 组织机构 历届年会 简介

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合会章程

(2018年11月2日理事会修改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《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合会》, 英文译名为 “Alliances for China's Peaceful Reunification, USA”。

第二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民间团体,由宗旨相同的美国民间社团自愿结合组成。
本会旨在增进美中友好关系发展,坚定支持“一个中国”原则,反对台湾“独立” 和任何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切言行,推动中国的最终完全统一。

第三条 本会依章程开展工作,推动本会目标的实现。

第二章 任务

第四条 本会工作任务如下:
(一)协商和协调全美各地和统会以及其他反独促统团体开展活动,团结各界华人 华侨,维护华人华侨权益,共同推进中国和平统一大业。
(二)促进美中关系友好健康发展,争取美国政府和主流社会对中国和平统一的认 同和支持。
(三)促进台海两岸各方面的交流和对话,推动增进互信,共创双赢,实现两岸和 平发展及最终的和平统一。
(四)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统促会以及反独促统团体联络、交流和合作。为 中国的最终统一,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努力。

第三章 组织结构

第五条 本会组织结构
(一)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
(1)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,执行机构为理事会。 理事会由共同会长即理事、 秘 书长、副秘书长、财务长组成。 每年由主办年会的共同会长成为轮值执行会长。
(2)理事会负责确定本会大政方针、制定和完善会章、发展新团体会员,听取并 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。年度执行会长主持和协调该年度理事会会务。
(3)各团体会员为独立的法人团体,联合会和各团体会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。 理事会对各团体会员的自身会务不干涉、不讨论。
(4)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。年会内容包括年度理事会议和相关反“独”促统活动或 论坛。理事会会议决定下年度和以后的年会轮值次序,一般情况每年在不同的都 会地区举行一次年会。

(二)团体会员和共同会长:
(1)凡在美国境内,赞同本会宗旨,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章程,在本地区主办活 动的促统会和反独促统组织,在本地合法登记注册,向本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, 经出席理事会会议2/3 理事通过,即可成为本联合会的共同会长团体会员。
(2)本会共同会长由各会员团体的会长担任。共同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可书 面委托该会其他负责人一名代表,理事会期间享有相同的权力和义务。
(3)共同会长团体会员需正常参加理事会的工作会议、年会和理事会各项活动。 经理事会决议,过去两年内无理由不能正常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活动、在当地不主 办活动、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,下一年度将降为不具有投票权的理事团 体会员,此降级可随该会员团体正常参加活动、在当地主办活动和缴纳会费后恢 复团体会员资格。
(4)由一位共同会长书面提出,两名共同会长附议可提出动议,经出席理事会三 分之二团体会员通过,对严重违章违法、干扰和破坏联合会正常运作、不再适合 本会团体会员的成员实施资格的冻结或取消。

(三)执行会长
(1)本会实行共同会长集体负责,执行会长轮值制。每年由已在该年度成功承办 年会的会员团体的共同会长担任执行会长,任期一年,不连任。如有超过一个会 员团体联合承办年会,承办方需在提交年会申请时书面说明,经理事会决议决定 新届执行会长人选。
(2)执行会长主持、秘书处协助本会年度工作。其职责是:
1)提出年度工作计划;
2)与各共同会长协调、沟通。主持联合会的全部会务,包括发表联合文告及发 起时间性强的各地同步活动等;
3)协助筹备下届年会暨理事会会议;
4)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,负责向下届执行会长和执行团队的交接。

(四)秘书处
(1)本会由秘书长一名和2名副秘书长组成本会秘书处。秘书长任期一届两年, 可连选连任,最长任期为四年。秘书长候选人需曾担任联合会执行会长,秘书长 候选人自荐或经共同会长推荐,经出席理事会理事的2/3 选票通过产生秘书长。 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经理事会批准后任命产生。秘书长和秘书处成员不具 理事会投票权。
(2)秘书处协助执行会长做好会务工作。

(五) 名誉会长
名誉会长由本人同意,共同会长推荐,经出席理事会理事的2/3 通过产生,可 连任。

第四章 理事权利与义务

第六条 权利
(一)理事有获得会务讯息及有关资料的权利。对理事会议题和会务有建议和质询 权。
(二)理事有参加本联合会举办的各种交流活动的权利。只有共同会长即理事享有 表决权。

第七条 义务
(一) 理事遵守本会会章,支持本会决议,支持和配合执行会长的工作,完成本 会交办的任务。
(二)向本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。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贡献力量。

第五章 其他

第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对外的法定代表。共同会长受理事会或执行会长委 托可以代表理事会发言。

第九条 本会各章程、会规的修改与增补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共同会长同意 通过施行。

第十条 本会 2013 年在华盛顿重新登记注册。

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以中文为准。本章程解释权属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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